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
第二十条
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:
(一)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,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;
(二)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;
(三) 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;
(四) 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,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;
(五) 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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